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承擔什麼民事責任

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承擔什麼民事責任
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承擔什麼民事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稱廣告,是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費用,透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其他宣傳方式是指經營者運用廣告以外的各種形式傳播一定的觀念,使社會公衆知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行爲,比如經營者面對面地給消費者介紹商品質量、性能、用途、生產者或產地等。廣告和其他宣傳方式傳遞的資訊應該客觀、真實。但現實中,虛假廣告和其他虛假宣傳日益氾濫,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基於虛假廣告和其他虛假宣傳可能帶來的一系列惡果,《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藥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刑法》等法律從不同的角度對其進行規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資訊,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作爲廣告主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主體,是廣告活動和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意向的發出者,對於廣告和其他宣傳中所宣傳商品或者服務掌握完全資訊,也是最瞭解商品或者服務真實性能、最有能力判斷一個廣告和其他宣傳內容是否虛假的責任主體。在通常情況下,廣告或者其他宣傳中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基本資訊是由經營者提供的,廣告和其他宣傳的內容最終也由經營者決定,經營者對廣告和其他宣傳活動具有絕對的操縱權和決策權。任何商業廣告和其他宣傳活動都少不了經營者這一特定主體,經營者已成爲虛假廣告和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民事責任首要的也是應當承擔責任最重的責任主體。因此,《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發佈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也規定:“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即消費者只要因爲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受到損害,就可以要求經營者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