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執行

責令執行
刑事賠償 責令退賠的情形如何執行
法律保障了社會的和諧發展,對於違反刑法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而我國刑事處罰分爲主刑和附加刑兩大類。當受到了刑事處罰,法院責令退賠該如何執行呢?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財物,司法實踐中常用的提法是“贓款贓物”,而我國《刑法》中對於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財物的處理原則主要體現在其第六十四條之規定:“犯罪分子違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刑事賠償 責令退賠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這一條文中提及的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財物有: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財物、被害人的合法財產、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罰金。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財物,可能是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或違禁品或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這兩者之一,也可能都不是,如非法經營、非法行醫的犯罪違法所得就是此種情況。 司法實踐中,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是贓物贓款,行賄人打算用於行賄的財物往往也被認爲是贓款贓物,甚至犯罪分子用於作案的工具等也可以說是贓款贓物。究竟何爲贓款贓物?我國刑法上並沒有規定,只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後,對被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沒收,上繳國庫。”而這裏的贓款贓物還是根據判決書所作的認定,因此,其認定主體既可以是公安機關,也可以是檢察機關、法院,而對於人民法院的審理具有意義的刑事案件涉案財物主要是刑法第六十四條提到的這幾類。因此,筆者認爲,贓款贓物的特徵在其贓性,它僅僅是一個程序性的概念,具體包括哪些內容,沒有必要作明確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