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能否減刑

剝奪政治權利能否減刑
減刑如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主刑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計算。


對於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也應相應縮短。具體來說,有三種情形:


1、被判處無期徒刑減爲有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被減爲有期徒刑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也應相應減少至3-10年;


2、被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按刑法規定,原判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與主刑相等,並同時執行,因此,被判管制的被減刑後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相應縮短,也應與減刑後的管制期限相等,否則不能同時執行;


3、被判有期徒刑減刑後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減刑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應當相應縮短,具體縮短多少,應視具體情況而確定,最少縮短後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不得少於一年。


一般說到死刑減刑往往都是指針對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來減刑的,若是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話,那麼原則上並不存在減刑的情況。而要是犯罪的時候未滿18週歲或者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法律中有明確規定,對他們是一律不能適用死刑的,這點與死刑立即執行的減刑其實並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