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建房上訴狀

農村建房上訴狀
農村建房民事違約上訴狀
對於農村建房民事違約上訴狀的問題, 我的理解是:

一、和解。即你們自行協商解決。你們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你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是否行使處分權能、何時行使處分權能以及以何種方式行使處分權能概由你們自行決定。

二、調解。你們可以委託村委會依據一定的社會規範(習慣、道德、法律等規範),在你們之間溝通資訊,擺事實明道理,促成你們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三、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居中審理並製作一定法律文書平息衝突的方法。仲裁屬民間性質。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說,提交仲裁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爲前提,否則,仲裁程序不能啓動。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員也由當事人選任。

四、訴訟,即“打官司”。相對於人民調解、當事人自我平息、單位(或部門、社區)處理和仲裁機制而言,民事訴訟是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這種公力救濟的最大特點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強制性。民事訴訟還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的最有效也是最後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