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休假實施條例

帶薪休假實施條例
帶薪休假實施條例的內容有什麼?
一、年假規定 1、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工作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注】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不能受年休假規定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三、企業不按規定執行的處理辦法 1、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2、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支付工作報酬外,還應當支付相當於等額年休假工資的賠償金,即雙倍支付年休假工資; 3、對拒付年休假工資、賠償金的單位按照不同屬別執行不同的法律責任,對國家機關等單位處理直接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對企業等單位而言則是由相關部門或員工本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