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轄與管轄權轉移

指定管轄與管轄權轉移

本站網小編所謂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爲受訴人民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該院管轄的意見或主張。這一制度在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第38條中已經得已確認,確立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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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管轄權轉移和管轄轉移有什麼區別?

管轄權轉移與移送管轄的區別,前提不同,管轄權轉移由上級法院決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轄無須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對象不同,管轄權轉移的是管轄權,而移送管轄移送的是案件,法院不同,管轄權轉移從有管轄權的法院到無管轄權的法院,而移送管轄則正好相反,級別不同,管轄權轉移是在上下級法院之間,而移送管轄可以在同級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級法院之間,作用不同,管轄權轉移是對級別管轄的補充和變通,而移送管轄主要是糾正錯誤,發生原因不同,管轄權轉移是爲了解決不便於審理;案情複雜,涉及面廣、受訴法院審理有困難,移送管轄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沒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