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的積極作用

隱名股東的積極作用
隱名股東的積極作用
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間的協議

雖然這個協議對於公司不具有約束力,但是在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依然有效。

它不僅是隱名股東用來約束顯名股東的依據,也是證明隱名股東對於公司實際出資的有力證據。

根據上海市高院的規定,如果雙方在協議中未約定隱名股東爲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並且隱名股東也沒有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未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雙方之間隱名投資關係將不會被認定,而是按債權債務關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