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執行判決時效

民事訴訟的執行判決時效
進行民事訴訟判決後該如何執行

1、民事訴訟的判決


(1)法院審理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2)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願進行調解。


(3)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第二審法院的判決,以及最高法院審判的第一審案件的判決,都是終審的判決,也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2、民事訴訟判決後的執行


對於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一審法院執行;對於調解書、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等,則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強制執行措施:


(1)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


(5)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票證;


(6)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強制退出土地;


(7)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爲;


(8)要求有關單位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9)強制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及遲延履行金。


(10)其他措施。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