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財產分割問題

合夥財產分割問題
分割合夥財產
《合夥企業法》第20條規定,在合夥企業清算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財產,這均表明了合夥人出資財產形成的合夥財產的共同共有特徵。這一特徵是由合夥或合夥企業的團體性所決定的。因此,合夥人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以其所出資的份額或比例參與合夥經營利益的分配或分擔合夥經營的虧損。而且,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才能將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人。如果是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則只需通知其他合夥人即可。另外,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才能將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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