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中兇器

尋釁滋事罪中兇器
尋釁滋事罪中的兇器如何界定
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兇器,應從兩個情況予以確認:一、國家管制類器械,即器械本身屬於國家管制類,如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必然屬於兇器。 其中,槍支、爆炸物本身社會危害性較大,國家對其嚴格管制,《槍支管理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對槍支、爆炸物的持有資格、使用範圍和使用區域等都做出了明確規定,行爲人未獲許可或超出許可使用範圍、區域而持有的即屬違法或者犯罪,如果攜帶進行犯罪活動,自應認定爲兇器。也就是說,攜帶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爲,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爲人的犯罪傾向。 如果行爲人攜帶上述器械實施搶奪,無論行爲人攜帶的目的是否是爲了實施犯罪,均認定爲攜帶凶器搶奪 二、爲實施犯罪而攜帶的其他器械,如磚頭、菜刀等。這些器械並非國家管制類器械,要認定其是否屬於兇器,就必須結合行爲人的主觀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