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更強制措施

並更強制措施

爲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爲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變更強制措施包括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對已經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變更強制措施:

患有嚴重疾病的;

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已經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

第一審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第二審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因進行司法鑑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