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撤銷權及行使期間

民法中的撤銷權及行使期間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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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的除斥期間

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債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5年是客觀起算標準,1年是主觀起算標準。即4年半的時候才知道有可撤銷的事由,那麼就只能在半年內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