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拆遷三層補償

農村拆遷三層補償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爲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爲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爲。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爲,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爲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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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規定的三層含義


本條法律沒有對個人資訊的概念進行界定,主要是考慮到《網絡安全法》對此作出了專門規定,而無須在立法中重複規定。

本條法律包含三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作爲宣示性條款,宣示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民法保護。

第二層含義是,“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個人資訊”,任何沒有得到法律授權、個人資訊主體同意的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個人資訊的行爲都是非法行爲,爲法律所禁止。而得到個人資訊主體同意或者得到法律授權的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個人資訊行爲,則不是非法行爲,不爲法律所禁止。

第三層含義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個人資訊。關於禁止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個人資訊,是否要限定在“非法”範圍內,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認爲凡是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個人資訊,均爲非法,應當被禁止。有人則認爲只有非法的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個人資訊行爲才需要被禁止,而合法的交易或者提供個人資訊則不應被禁止。交易經過“去個人化”處理的資訊,已經不是個人資訊交易,而是交易的不能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大數據”,不違反法律規定,並不侵害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大數據的開發、利用和交易,必將極大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方便人們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