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所的真實生活

刑事拘留所的真實生活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覈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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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一下刑事拘留所的真實生活

看守所對不同階段(公安偵查階段刑拘的犯罪嫌疑人;2.經檢察院逮捕、起訴階段的被告人;3.經法院審判、判決生效後的服刑人)在押人員,實施分級、分類和針對性管理。
看守所內一日三餐由政府供應,被褥對象本人購買,穿着衣服自己的,外着看守所識別馬甲。
每個在押人員有自己的帳戶,購買日用品、零食,從本人帳戶中支出,每月限一定金額,品種較侷限。現金支出後在押人員簽字確認。家屬可將現金透過接濟視窗打入對象帳戶。
家屬需給在押人員送秋冬衣物,可送達看守所接濟視窗,經民警檢查確認無違禁品後,送該在押人員手上。也可以透過郵寄,看守所會派員定期到郵局去取(違禁品包括衣物拉鍊、金屬配飾、金屬扣、繩子、帶子,鞋子不能是皮質的。
在押人員每天6:30起牀、洗漱、整理內務;早餐後背誦監規紀律;上、下午各一次多媒體播放的大課教育或監室內學習討論;午餐後大概2小時午睡;晚餐之後自由活動(看電視、娛樂活動);然後輪流個人衛生。每週安排3次放風,春秋冬季半月一次熱水澡。生活半軍事化、但限制自由。
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被告人都不能家屬會見,只有法院判決後,已經生效服刑的罪犯才允許家屬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