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與管制誰重

拘役與管制誰重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的措施可以分爲主刑和附加刑兩種,主刑的刑罰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管制和拘役是相對比較輕的刑事處罰措施,適用犯罪情節比較輕的犯罪分子,那麼拘役和管制哪個重?下面由本站網小編爲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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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拘役和管制誰的量刑重

1、拘役更嚴重。拘役的期限爲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得超過1年。

2、管制的期限爲3個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數罪併罰時,可以延長到3年。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

3、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享有兩項待遇:探親;參加勞動,可以酌量發給報酬。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4、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即應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的羣衆宣佈解除管制,並且發給本人解除通知書。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同時宣佈恢復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