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生活中消耗另一方不予

在共同生活中消耗另一方不予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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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綜上所述,夫妻離婚的時候會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這部分財產是夫妻二人共同所有的,孩子沒有權利對這部分財產要求分割,但父母應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進行承擔,支付相應的撫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