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條款

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條款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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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條款是什麼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5條的規定,因爲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延期審理。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6條的規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的期限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呵以延長2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犯罪案件。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7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徒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12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根據六機關《規定》第30、31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案件提請延長羈押期限時,應當在羈押期間屆滿7日前提出,並書面呈報延長羈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長羈押期限的具體理由。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4、126條和第127條規定的條件,需要延長犯罪嫌疑人偵查羈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