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以後羈押時間爲多久

批捕以後羈押時間爲多久
批捕後變更羈押時間多久


    批捕後變更羈押時間一般會是12小時至12個月。



    (一)強制措施期限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2、拘留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特殊情況最長37天;



    3、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二)偵查羈押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三)審查起訴期限



    1、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爲限,每次1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法第142條第2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四)審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



    3、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