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立案後多長時間對嫌疑人進行抓捕

公安機關立案後多長時間對嫌疑人進行抓捕
公安機關立案後多長時間對嫌疑人進行抓捕
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以後,可視案情需要決定什麼時間抓人,法律對此沒有統一的強制性規定,一般情況下,案件立案偵查工作開始時,就對犯罪嫌疑人實施抓捕了。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1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