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買賣分爲哪些

農村房屋買賣分爲哪些
農村房屋買賣分爲哪些
(一)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應認定有效。因購買者具有房屋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這便排除了宅基地不能進行流轉的障礙。
(二)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認定應慎重對待。國相關法律、法規雖然禁止將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但如前文所述,法律、法規對農村居民轉讓房屋所有權並無禁止性規定,而國家相關政策也無禁止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外的農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規定。因此,法官就不應、也無權在法律未禁止房屋轉讓的情況下,憑主觀認識去用禁止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規定來否定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和妨害農村村民對自己房屋所有權的行使。因此,對這類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關於有效合同其他要件,應依法認定爲有效合同。
(三)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城鎮居民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以認定無效爲原則,以認定有效爲例外。對於農村居民是否能向城鎮居民出售房屋,國雖無法律、法規的相關禁止性規定,但2004年11月2日,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規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這些雖然都是國家規定的有關政策,但根據國民法典”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的規定,法院在司法中應當嚴格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