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農村土地蓋廠房

承包農村土地蓋廠房
農村土地建廠房政策
農村土地建廠房規定,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准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爲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