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原告6個月再起訴

離婚案件原告6個月再起訴
分居6個月可以起訴離婚

起訴離婚,是你的權利,不管分居多少時間,均可以提起離婚,但是分居2年是感情破裂的也即離婚的條件。


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協商後,憑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


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簽了離婚協議後反悔不履行的,那麼應當透過訴訟離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一審一般時6個月,二審時3個月。


如果法院第一次判決不離的話,半年之後可以重新起訴,第二次起訴法院一般情況下應當判離。


法院判決離婚的情況:《婚姻法》第32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視爲感情確已破裂,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要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才能判決離婚。


現實中,可以提起離婚訴訟與最終是否能離婚成功並沒有必然聯繫。有些時候,即使法院受理了離婚案件,但因爲此時並沒有達到規定的標準,最終也是不會准許夫妻離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