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女是否有繼承權

孫女是否有繼承權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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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孫女”是否享有繼承權?

李老漢有一兒子李某,李老漢50歲時從社會福利機構收養一棄嬰小芹。平時李老漢與小芹以祖孫相稱。因爲工作原因李某一直在縣城居住,李老漢夫婦帶着小芹一直在鄉下居住,小芹由李老漢夫婦撫養成人。現李老漢去世了,在鄉下遺留有房屋一棟。李某與小芹爲李老漢的遺產發生糾紛。李老漢是因爲年齡相差懸殊,所以平時與小芹以祖孫相稱,李老漢不是爲兒子李某收養的,李某也未撫養過小芹。李老漢在收養小芹之前生有兒子李某,但小芹當時屬於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根據《收養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李老漢收養小芹符合收養法的規定,李老漢與小芹的收養關係成立,小芹實際上是李老漢的養女。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因此小芹應當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與李某共同繼承李老漢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