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物權法解釋:第一百六十八條【地役權消滅】
物權法解釋:第一百六十八條【地役權消滅】第一百六十八條地役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權利人有權解除地役權合同,地役權消滅:(一)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濫用地役權;(二)有償利用供役地,約定的付款期間屆滿後在合理期限內經兩次催告未支付費用。【解釋】本條是關於地役權消滅的規定。物權法規定了解除地役權的條件,當條件具備時,解除權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權,使地役權消滅。當地役權合同出現以下兩項法定事由時,供役地權利人有權解除地役權合同,地役權隨之消滅。(一)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濫用地役權地役權設定後,地役權人與供役地權利人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解除地役權合同,但如果地役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法律賦予了供役地權利人解除地役權合同的權利。如地役權人超越土地利用的範圍不按約定的方法利用供役地等,就屬於濫用地役權。(二)有償利用供役地,約定的付款期間屆滿後在合理期限內經兩次催告未支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