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可不可以要求過錯方淨身出戶

離婚時可不可以要求過錯方淨身出戶
離婚時可不可以要求過錯方淨身出戶
一般是不可以淨身出戶。淨身出戶通常是雙方在婚姻期間或離婚時約定的,一方出軌就放棄全部財產。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除非是出軌的當事人自己願意淨身出戶,否則讓對方淨身出戶基本很難實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