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支付令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支付令

爲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爲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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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

你好!相信瞭解以下內容,你就知道如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了。一、申請執行期限  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立案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爲一年,雙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爲六個月,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開始計算。  二、執行立案條件  如果您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第一,申請應當向作出一審裁判的法院提出。我國法律規定,無論案件經過了幾級審判,強制執行都由作出一審裁判的法院管轄。第二,申請執行需要提交以下檔案:1、申請執行書,申請書必須載明您和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以及請求執行的事項;2、作爲執行根據的生效法律文書,該法律文書須具有給付內容,執行標的和明確的被執行人;3、您的身份證明;4、如果您是作爲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還應當提交繼承或者承受權利的證明檔案。第三,被執行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需要提醒您的是,爲了更好地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國家與社會公共利益,有些案件的生效裁判文書可以不經申請,直接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主要包括:具有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三、法院受理與執行  人民法院的立案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在七日內審查立案,並移送執行機構;對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執行機構在接受移送後,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結案。  四、舉證責任  在法院執行過程中,作爲申請人的您應該積極主動地配合法院,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時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財產線索、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的能力及被執行人的下落等情況,以利於執行。否則,在人民法院無法查到被執行人財產時,申請執行人應承擔執行不能的風險。  被執行人在接到人民法院執行書後,應當主動向人民法院進行財產申報,申報內容包括自己的財產狀況、可供執行的財產以及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相應的財產狀況證明檔案。  申請執行人瞭解到了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但自行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確有困難的,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調查。但申請執行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  五、強制執行  針對財產,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可以採取凍結、劃撥存款,提留收入;搜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財產;強制遷出房屋等多種方式。但人民法院在採取這些措施時,會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要費用。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義務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兩次傳票傳喚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拘傳。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妨害執行行爲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對其予以罰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財產的;  (二)案外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轉移被執行人財產的;  (三)故意撕毀人民法院執行公告、封條的;  (四)僞造、隱匿、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妨害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  (五)指使、賄買、脅迫他人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作僞證的;  (六)妨害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七)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執行的;  (八)鬨鬧、衝擊執行現場的;  (九)對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或協助執行人員進行侮辱、誹謗、誣陷、圍攻、威脅、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十)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和執行公務證件的。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隱匿、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六、案外人異議  執行案件的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案外人異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提供相應的證據。執行法院應當依法對案外人異議進行審查。  七、到期債權  人民法院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的,第三人對履行到期債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後的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執行機構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  八、迴避  執行案件的當事人有權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執行人員迴避。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時,應當說明理由並在案件立案後確定執行人員時提出。執行人員有依法應當迴避情形時,應當自行迴避。  案件逾期未能執結若是由執行人員怠於執行造成的,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更換執行人員。申請中應當說明理由,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更換執行人員。  九、執行終結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將作出終結執行的裁定:申請人撤銷申請的;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被執行人死亡且無遺產可供執行也無義務承擔人的;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的人死亡的;被執行人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的;被執行人無生活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等等。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  十、執行監督  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認爲執行人員的具體執行行爲不當或有錯誤的,有權向該執行人員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處理。  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認爲執行法院的具體執行行爲及作出裁定、決定等不當或有錯誤的,有權向該執行法院的上級法院提起執行監督。  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有權要求執行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對執行人員在案件執行中的違法行爲,有權向人民法院的紀檢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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