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房產的歸屬

離婚後房產的歸屬
離婚後房產歸屬問題怎麼算

(一)父母給買的房子,另一方無權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誰首付,離婚後房子歸誰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1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三)一方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給賣了,另一方很難追回來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四)只要沒做公證,就算給了承諾,一方也沒辦法擁有另一方的房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加不加名字那是自己的事情,想加的話,也是完全可以的。但是當事人需要考慮清楚的一點就是,如果在房產證上加上了對方的名字,那麼,代表着該套房產屬於夫妻共有的。萬一以後婚姻關係破裂的話,雙方是可以平等的分割房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