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離婚案件一般收多少

北京離婚案件一般收多少
離婚案件法院管轄一般原則

離婚案件的法院管轄一般情況下較容易確定,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1條的規定確定即可。


①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這個法條解決了絕大多數案件的管轄問題,條款中有兩個名詞“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如何釋義,最高院給出了明確的規定: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民事訴訟法解釋》第3條)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民事訴訟法解釋》第4條)


就公民住所地中解釋中提到的“戶籍地”,由於現實生活中會出現一些特殊的情況,法律又給出了進一步的規定:


a被告被註銷戶籍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確定管轄(即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管轄);原告、被告均被註銷戶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b 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