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電動車怎樣認定

醉酒駕駛電動車怎樣認定
電動車醉酒駕駛
您好,關於“醉酒駕駛電動車怎樣認定”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

醉駕入刑以來,“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觀念已深入人心,醉駕大幅減少。但仍有一些人心存僥倖,對“醉駕”的認識存在誤區。醉駕電動車到底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醉駕”犯罪案件的具體如何量刑?今天就來和您聊聊醉駕的那些事。

想逃避酒精檢測?不可能!

“醉酒後駕車”,即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駕。這是一個單一的量化認定標準,不論行爲人的意識清晰程度和控制能力,只要達到此標準就可以認定醉駕。所以,“沒有喝醉不會被判刑”、“幹喝不醉,駕車無罪”等說法都是錯誤的。

當前,我國交警部門在處理醉駕時通常要對駕駛人員進行兩次檢驗,即先進行呼氣檢驗,若呼氣檢驗結果達到或者接近醉酒標準,則還需要進行血液檢驗。根據《關於辦理醉駕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行爲人的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意見是認定行爲人是否醉酒的依據。

但對惡意逃避酒精檢測的行爲,《意見》作了特殊規定:一是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已達到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標準,卻在抽取血樣前脫逃的,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爲認定醉酒的依據。二是爲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的,以其飲酒後的血液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爲認定是否醉酒的依據。如果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應當認定爲醉酒。三是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醉駕電動車是否會構成危險駕駛罪?

醉駕電動車是否會構成危險駕駛罪關鍵是看駕駛的電動車是否屬於機動車。

普通觀點認爲,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的區別在於是否裝有內燃機,裝有內燃機爲機動車,沒裝內燃機則爲非機動車,其實這種觀點是錯誤的。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車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電動車是否屬於非機動車,要根據車輛的整車重量、最高車速等是否符合非機動車的國家標準來判斷。

根據《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等國家標準,電動車最高車速應不大於20km/h;整車重量應不大於40kg。

不符合上述標準,不屬於非機動車範疇。因此,整車重量大於40公斤、最高車速大於20公里每小時的電動車,屬於機動車,醉駕此類電動車也會構成危險駕駛罪。

在此提醒廣大駕駛員,駕駛電動車前也不要飲酒,否則也有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