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有權收回代耕土地

承包方有權收回代耕土地
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村委會有權收回土地

法律允許承包方在承包期內自願交回承包地,但要履行法定程序和相關手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地。”法律這樣規定,是爲了防止村委會違法強行收地,然後說是村民自願交回的,因此在沒有承包方的書面申請,承包方又否認交回土地的情況下就不能認定是承包方自願交回土地。


在我國,農村的土地都是實行承包制的,農民將國家的土地承包過來,在上面耕種以獲得收入,村委會收回土地使用權要建立在合法的基礎上,也就是說,出現了以上五種情況時村委會收回土地使用權是合法的,但除此以外,如果村委會強行將土地使用權收回,即屬違法,村民可以到法院起訴村委會,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