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是什麼

人民法院受理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是什麼
民法院受理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是什麼
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
2、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係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係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
3、自然人死亡後,侵害死者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侵害遺體、遺骨,其近親屬因此遭受精神痛苦的;
4、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爲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爲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