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合同欺詐具體包括哪些

國際貿易合同欺詐具體包括哪些
國際貿易合同欺詐具體包括哪些
1、國際海運欺詐
(1)僞造提單。提單在國際貿易和國際支付中都是重要的單證之一,是海事運輸中重要物權憑證。因此,一些國外的不法商人僞造提單進行欺詐。
(2)利用非法提單。主要是透過預借提單、倒籤提單或保函換取清潔提單進行欺詐。
預借提單是指在海運貨物尚未裝完或根本未予裝船的情況下,應託運人的請求,由承運人提前簽發的提單;
倒籤提單是由於貨物的實際裝船日期晚於信用證規定的日期,出口商爲了不影響結匯,要求承運人按信用證要求的裝船日期簽署的提單;
託運人交付承運人的貨物在主要標誌、件數或外表狀況存在不良的情況下,由託運人出具保函而讓承運人出具清潔提單,以便順利結匯,這便是用保函換取清潔提單。以上三種行爲都是承運人和託運人合謀欺詐第三者的不法行爲。    
(3)保險方面的欺詐。主要是船方和託運人(賣方)爲了獲得高額保險費而蓄意破壞船舶及貨物。
2、貿易合同主體欺詐
(一)虛構合同主體欺詐
(1)一些不法國際“商人”在訂立合同時虛造不存在的公司實體或以無貿易資格者冒充有貿易資格者進行欺詐。這些人所代表的從事進出口貿易的公司不是獨立法人或者是根本沒有法人資格、註冊資本的商行。他們編造假的公司名稱,製作假的個人名片與我國外貿企業進行洽談,騙取貨物或貨款後逃之夭夭;或這些人是僅能提供公司名稱、個人名片、聯繫電話而不具備簽署貿易合同資格的中間商。他們多來自於韓國、日本、香港和臺灣地區等地,因爲熟知中國內地情況,能招攬一些生意而從中牽線掛鉤,收取佣金,卻不能從事直接的貨物買賣。
(2)利用獨立註冊、具有法人資格的子公司地位進行欺詐。這種子公司所屬的母公司知名度較高、資本雄厚,而子公司的資本很可能少得可憐,因而打着母公司的招牌招攬大額生意,超過了自己的付款能力,而又是獨立註冊,具備法人資格,財務上與母公司相對獨立。因此,合同履行過程中如出現風險,我外貿企業損失很大。
(二)變更合同主體欺詐在國外公司與我國外貿企業簽訂合同後,在履行過程中對方編造藉口稱自己無法履約,向我外貿公司提出比原合同更爲優惠的履約條件而建議由另一家外國公司代爲履約。在此優惠條件的吸引下,我外貿公司對國外代爲履約方的資信等情況未做深入的調查瞭解,在不知其底細的情況下同意由其代爲履約很容易上當受騙。
(三)有限責任欺詐從事國際貿易活動的商業實體多爲有限責任公司。而有限責任公司的主要法律特點就是公司以全部註冊資本爲限對外承擔有限責任。因而一些國際貿易欺詐者以很低的資本註冊一個有限責任公司,廣泛聯繫客戶,在超出自己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大量下定單,以合法的形式籤合同或開出保函承諾在一定期限內支付貨款,最後即使是法院判令其付款,但按有關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規定也只承擔少得可憐的註冊資本金額,而令供貨商損失慘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