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中怎麼去認定非法佔有目的

合同詐騙中怎麼去認定非法佔有目的
合同詐騙中怎麼去認定非法佔有目的
合同詐騙罪的非法佔有目的應當界定爲:即以合同詐騙的方法,非法掌握、控制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財物,並在此基礎上使用、收益、處分該財物,形成非法所有的事實狀態。
在司法實踐中,還應考慮以下諸方面因素。
(一)合同簽訂前行爲人有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爲;
(二)行爲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
(三)行爲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有無詐騙行爲;
(四)行爲人在簽訂合同後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爲;
(五)行爲人對取得財物的處置情況;
(六)行爲人違約後的態度。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