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是否適用取保

累犯是否適用取保
累犯是否適用取保
第六十四條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延伸閱讀:《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十四條執行機關應當向被取保候審人宣佈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並告知其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沒收保證金決定書》後的五日以內,向執行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複覈一次。上一級主管機關收到複覈申請後,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複覈決定。 第十五條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已過複覈申請期限或者經複覈後決定沒收保證金的,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銀行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第十六條採取保證人形式取保候審的,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經查證屬實後,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對保證人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第十七條執行機關應當向保證人宣佈罰款決定,並告知其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對保證人罰款決定書》後的五日以內,向執行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複覈一次。上一級主管機關收到複覈申請後,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複覈決定。 第十八條沒收取保候審保證金和對保證人罰款均系刑事司法行爲,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如不服複覈決定,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