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落戶證明

戶口落戶證明
戶口證明
  孩子出生醫學證明丟失或破損,可由孩子父母持有身份證和戶口本,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委託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補辦孩子出生醫學證明。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於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自1996年3月1日)以後出生的嬰兒。   第二十三條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如出國等需要出生醫學證明,以公證部門出具的“出生公證書”作爲合法有效證件。   第二十四條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要求補發,應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委託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的證明。   (二)父母雙方戶口簿及身份證。   經覈實情況屬實給予補發,同時登記備案。   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辦理戶籍手續後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具體補發程序由各地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相關資料由補發機構登記備案,永久儲存。   第三十條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到戶口所在地的戶籍登記部門申報出生登記;戶口登記部門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登記手續,並保留《出生醫學證明》副頁作爲新生兒戶籍登記的原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