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徵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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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管範圍

67號公告第五條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爲納稅人,以受讓方爲扣繳義務人。第六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被投資企業應當詳細記錄股東持有本企業股權的相關成本,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股權轉讓有關的資訊,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公務。


同時,67號公告對股權作出界定:股權,指自然人股東投資於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或組織(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股權或股份。此外,67號公告第三十條規定,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轉讓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別規定的股權轉讓,不適用67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