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案件審限標準是什麼

上訴案件審限標準是什麼
上訴案件審限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
1、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
2、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
3、第二審刑事公訴、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爲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兩個月。有刑事訴訟
4、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