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待遇賠償 維穩

工傷待遇賠償 維穩
申請工傷待遇賠償期限
工傷職工本人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期間爲1年。超過該期限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受理。此時造成的損害可能自擔風險。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期限(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