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勞動關係

無固定期限勞動關係
無固定期限員工解除勞動關係

(一)需要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況: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除單位可依法解除合同外)。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而單位不簽訂:


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8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