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是否有權和次債務人和解

債權人是否有權和次債務人和解
債權人是否有權和次債務人和解
1、在代位權訴訟開始後,特別是債務人沒有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情況下,債權人是否有權與次債務人和解,爭議頗多。反對債權人有和解權的主要理由是:和解往往意味着原告作出一定的妥協和讓步,債權人對次債務人的讓步會損害債務人的實體權利,所以除非債務人表示同意,債權人不能與次債務人進行和解。
2、按原有的理論通說,代位權訴訟的原告勝訴後,次債務人仍應向債務人清償債務,債務人因此收回的財產不僅可用於償還原告的債權,還可以分配給其他未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債權人。這種情況下,如允許債權人(原告)與次債務人和解,就很可能使債務人的可得財產減少,損害債務人的利益,也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直接履行清償義務,改變了上述理論設定的條件,使債權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的保全所得的財產具有獨佔性,一般無需與其他債權人分享債務人的可得財產。次債權人作爲債務人的對應債權人的有關係的人,也可以主張自己的債權債務關係,維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