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行政複議要律師

究竟行政複議要律師
究竟行政複議要律師
1、行政複議不一定需要律師。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認爲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爲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爲。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透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三條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複議機關。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複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一)受理行政複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檔案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爲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複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爲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複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