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營合同糾紛案件實體方面的問題

聯營合同糾紛案件實體方面的問題
聯營合同糾紛案件實體方面的問題
(一)合同的主體資格認定
1、 聯營合同的主體應當是實行獨立覈算,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和事業法人。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夥,以及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與企業法人或者事業法人聯營的,也可以成爲聯營合同的主體。
2、 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未經法人授權,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聯營合同;擅自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聯營合同且未經法人追認的,應當確認無效。黨政機關和隸屬黨政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軍事機關、工會、婦聯、文聯、科協和各種協會、學會等,不能成爲聯營合同的主體。
(二)保底條款無效的問題
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通常是指聯營一方雖向聯營體投資,並參與共同經營,分享聯營的盈利,但不承擔聯營的虧損責任,在聯營體虧損時,仍要收回其出資和收取固定利潤的條款。保底條款應當確認無效。聯營企業發生虧損的,聯營一方依保底條款收取的固定利潤,應當如數退出,用於補償聯營的虧損,如無虧損,或補償後仍有剩餘的,剩餘部分可作爲聯營的盈餘,由雙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聯營各方的投資比例重新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