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拘留處罰複議時間

治安拘留處罰複議時間
治安拘留處罰程序


    1、調查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2、決定


    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爲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2)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3)違法行爲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有其他違法行爲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3、執行


    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