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名譽權可以要求賠償嗎《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第一百三十四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