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行爲包括哪些內容

專利侵權行爲包括哪些內容
專利侵權行爲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專利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專利侵權行爲包括以下內容:
1、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爲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
2、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專利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下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爲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爲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