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稅罪的客觀表現

逃稅罪的客觀表現

現實中,不管是公司還是個人偷稅漏稅,這樣的行爲顯然都是違法的,而在嚴重的情況下甚至還會構成犯罪。但是,偷稅漏稅罪這是一個俗稱的罪名,應該講我國現行刑法沒有規定此罪名。我國《刑法》第201條規定了偷稅罪,第203條規定了逃避追繳欠稅罪。在認定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對行爲人作出的處罰就不是那麼簡單的了,換言之此時對偷稅漏稅行爲的處罰是相對比較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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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稅罪的客觀要件是什麼

行爲人爲逃避繳納稅款在客觀上採取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等手段。

所謂僞造帳證,是指仿照真帳簿、真憑證的式樣、內容,製造虛假的帳簿、憑證,並懷着欺詐的偷稅故意把它當着真的來使用(即以假充真,無中生有)的行爲。所謂變造帳證,是指用剪貼、挖補、拼湊等方法,改變帳簿、憑證上所記載的項目、數量、日期等內容,使本來正確的帳簿、憑證改變成錯誤的行爲。

所謂隱匿帳證,是指將帳簿、憑證隱蔽和藏匿起來,以逃避稅務機關查獲的行爲。

所謂擅自銷燬帳證,是指在帳簿、憑證法定儲存期限內,未經稅務機關批准,自行銷燬帳簿、憑證的行爲。

所謂多列支出,是指虛增成本、亂攤費用、縮小利潤所得數額等行爲。

所謂不列、少列收入,是指不將經營取得的應稅收入記入法定帳戶覈算,帳外經營;或者將應稅收入轉入其他非法定的帳戶等行爲。

在現實生活當中,單位能夠構成的犯罪的話,那麼相關的主要責任人員都也需要進行一定的責任方面的承擔,這樣的一種責任的話,最主要的就是刑事方面的責任,包括有期徒刑的判決等等,而對於單位主要是錢財方面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