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滋事的處罰標準

酒後滋事的處罰標準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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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滋事的處罰標準

本行爲是指具有責任年齡、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強拿硬要,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公共秩序,但情節尚不嚴重,還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爲。行爲人故意蔑視社會道德、國家法紀、惹是生非、挑起事端、破壞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主觀上出於故意,尋求精神刺激,發泄對社會、道德、法紀的不滿和抗拒情緒,向社會公衆“挑戰”;侵害的客體是公共秩序,往往同時對公私財物和人身權利造成侵害,但侵害的對象是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財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