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打架輕傷賠償

民事糾紛打架輕傷賠償

國家機關因某種紕漏導致相關行爲人無辜判刑的,在查明清楚後是需要對相關錯判的行爲人給予一定的補償的,這種補償就叫做刑事賠償。刑事賠償是有其相應的賠償標準的,國家機關應按照相應的賠償標準給予行爲人刑事賠償。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是指接受刑事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的義務方。主要包括公安機關、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監獄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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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民事糾紛引起打架雙方造成輕傷如何處理




    因民事糾紛引起抓扯,導致受害人輕傷的,行爲人就觸犯了《刑法》第234條之規定,涉嫌故意傷害罪,依法要追究刑事和民事賠償的責任。



    主動賠償受害人損失,化解矛盾,酌情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是由於雙方因爲民事糾紛而進行打架鬥毆,情節如果不是非常嚴重的話,雙方是可以進行相關調解的,如果雙方進行調解成功的話,一方就不需要進行相關的處罰,只需要將受傷者進行賠償醫治便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