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雙方調解書

打架雙方調解書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調解雙方都未在調解書上簽字,調解書是否有效?!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爲緩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化解糾紛,在案件審理前,或在法庭辯論結束時,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未簽收調解書,不發生法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九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