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半年可以自動離婚

夫妻分居半年可以自動離婚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爲,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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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半年是否自動離婚

分居到了一定時間,法院不會判出屬於自動離婚。如果感情破裂,可以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分居”有兩種情況,

一是因社會原因造成地理空間上的夫妻兩地分居;

二是由於感情不好,人爲造成分居的。

第一種情況,不能作爲感情破裂的依據,第二種情況,如調解無效,應視爲感情破裂。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離婚不成而形成的分居,往往是堅決要求離婚的一方造成的,因而,不願離婚的一方認爲這是對方在製造離婚條件。

不管是雙方的自願分居還是一方的主動分居,首先是因有了感情裂痕,而分居滿兩年說明夫妻在比較長的時間不堪同居,夫妻關係確實無法挽回,即使一方不願離婚,但另一方已不願與之生活,勉強維持對雙方都是痛苦的事,如雙方感情確實無法挽回,過錯方堅持不接受和好的調解,不能勉強一方不願維持的婚姻,否則,會違背兩人的根本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修正版)中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另外,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可以判決離婚.可見分居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不是離婚的法定條件.同時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離婚的充分條件而不是必要條件,未分居但具備其他法定條件的仍可以判決離婚.

希望能夠幫助那些沒有感情基礎卻遲遲只是分居而沒有辦理離婚的夫妻儘早地解除二者之間不合適的婚姻關係,只有這樣才能夠讓對方都能夠獲得一個尋找合適婚姻的機會且還能避免很多的矛盾。